日期:2016-08-03 14:34:27 来源:正义网 热度:2293 ℃
卢某(女)是广西灵山县救助管理站站长。2013年8月31日,卢某利用其救助“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分管灵山县救助管理站的灵山县民政局领导谢某(已被判刑),将谢某的母亲改名为虚假“三无人员”的名字在灵山县人民医院进行医疗救治,以骗取医疗救助费用。后谢某的母亲以虚假“三无人员”的名字于2014年1月23日出院,医疗费用共人民币117739.17元。
其中,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12月30日的医疗费用共人民币102495.17元(通过新农合已经报销结账人民币66025.33元给灵山县人民医院,而剩余的由民政救助承担的人民币36469.84元至今仍未支付给灵山县人民医院),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23日的医疗费用共人民币15244元(因未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材料,灵山县人民医院仍按欠费处理)。
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以贪污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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