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大案要案 > 正文

深圳福田:员工私自翻拍转存企业核心技术资料获刑

日期:2026-09-22 17:02: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3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文茜 通讯员 周晓聪 申露

身为高科技企业技术经理,明知公司有严格保密制度,却刻意规避监管,通过去水印、偷拍、私存等方式窃取企业核心技术商业秘密,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A公司系专业从事芯片研发的高科技企业,掌握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成果。被告人谢某入职该公司担任技术经理期间,不仅与公司签订聘用协议,还专门签署信息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私自拍摄、拷贝、带出公司涉密技术信息及保密资料。

为保护核心知识产权,A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立体化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员工携带拍照设备、私人U盘进入办公区域,同时对办公电脑的网络传输、文件复制拷贝等功能予以权限限制,全方位筑牢技术信息安全防线。

2023年起,谢某利用职务权限,违规将公司保密系统内的技术文件下载至办公电脑,通过去除文件水印、屏蔽涉密标识及公司logo等方式规避保密审查,随后将办公电脑带回家中,使用私人手机翻拍大量涉密技术文件,再通过私人电脑转存至个人U盘。经公司核查,其私人U盘内存储企业技术信息、培训资料照片数千张,包含两项公司核心技术信息。

公诉机关以员工谢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审理核心争议聚焦三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法律界定的商业秘密、谢某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本案犯罪数额如何依法认定。

关于涉案技术信息的属性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均为A公司自主研发的实验成果,从未对外公开披露,经司法鉴定具备秘密性;A公司通过签订保密承诺、制定专项制度、设置设备及网络权限等多重举措,已对技术信息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性要件;经专业机构评估,两项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高达1300万元,具备极高商业价值。综合判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关于谢某涉案行为的定性认定。法院指出,谢某虽因岗位职责合法接触涉案商业秘密,但其行为已远超正常履职范畴。谢某刻意规避公司软硬件保密监管,通过去水印、偷拍、私存等隐蔽手段,大批量、多次将企业核心技术秘密转移至私人设备,使涉密信息彻底脱离企业管控,被其个人非法掌控,客观上造成商业秘密存在泄露、滥用的重大风险,具备非法占有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采取非法复制、偷拍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商业秘密行为。谢某违规获取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依据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合法、评估程序规范,出具的1300万元许可使用费评估结论客观有效,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犯罪数额认定依据。

鉴于员工谢某构成自首,且取得A公司谅解,依法应减轻处罚。综上,福田法院认定谢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也是核心竞争力,承载着企业的创新智慧和成果。实践中,企业员工基于工作职责合法接触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规定,通过规避监管措施私自复制、偷拍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鲜见。有权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并不代表其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必然具有正当性,其实施的“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从而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综合考察、审慎认定,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核心考量维度:

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核心内涵在于商业秘密控制状态的非法变更。“不正当获取”不局限于“从未知到已知”,合法接触者突破范围边界、用途边界、管理边界,比如超出履职必需的最小接触范围、目的非完成工作任务而是个人私利、违反保密制度等等,以非法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并脱离权利人控制的,行为即可能由合法接触转变为不正当获取。

二是“不正当手段”的实质判定在于违背权利人意志与保密安排。即使曾有权接触,但获取信息的方式违反了保密义务、保密要求和保密管理规定,刻意规避为防范信息失控而设置的技术与制度屏障,将商业秘密非法转移至自己控制保管之下,这些行为带有的秘密性和欺骗性,充分符合“不正当”本质。

三是主观故意的推定需结合行为方式与控制意图综合判断。主观故意不能仅以是否实际披露或使用来认定,而应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涉案技术秘密存在可能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此外,“多次数、大批量”转存、刻意规避监管等客观行为亦可以推定存在主观故意。

需特别明确的是,“不正当手段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以实际披露、使用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为必要,只要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实际取得了商业秘密,使其脱离权利人的管控范围,即构成犯罪既遂。未实际产生商业秘密许可费用的,可通过评估涉案商业秘密虚拟许可使用费予以认定损害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企业,要进一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和责任,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同时强化技术防控手段,从源头上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职场从业者应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切勿利用职务便利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编辑:徐媛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66776215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