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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为何要赔偿?

日期:2026-09-22 17:02:28 来源:法制网 热度:3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克衣木·热合曼

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酒店以“仪容仪表不合格、工作散漫”为由,辞退入职5天的前台员工。然而,该酒店因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2800元。

今年3月22日,婷婷(化名)入职该酒店,岗位是前厅前台,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800元/月。入职后,婷婷工作了5天。3月28日,休息了一天的婷婷到岗工作半个小时后接到辞退通知。

3月27日,也就是辞退前一天,该酒店对婷婷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表上的结论为“不适合聘用”,具体意见为“仪容仪表不合格,工作散漫,经常脱岗,没有笑容,工作状态不佳”。婷婷没有在考核表上签字确认。

之后,婷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5.5天工资共计885.06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元。

4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酒店应当向婷婷支付工资772.41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元。酒店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介绍,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具体、可量化的岗位录用条件;二是该录用标准已提前告知劳动者;三是有客观证据证实劳动者确实未达到岗位要求。

酒店以“仪容仪表不合格”“工作散漫”“没有笑容”作为考核意见,属于主观评价而非客观标准。酒店若想以此为由合法辞退员工,需要在员工入职时将明确、可量化的录用条件书面告知,并保留告知证据。

酒店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考核表是酒店单方制作,评判内容多为主观评价,无客观依据与员工确认,无法证实员工履职不合格。

法院认定酒店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怎么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酒店向婷婷支付工资772.41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元。

法官提醒:试用期非随意辞退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招录前应设置清晰可量化的录用条件,并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告知、留痕存档;日常考核须有据可查,禁止事后补标准。劳动者被辞退,若单位无法提供签字确认的录用条件及客观考核证据,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可主张赔偿金。劳动合同、考核通知、工资及沟通记录,都是维权关键。

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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