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03 14:35:26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01 ℃
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5月,时任吉安县某乡镇的经管站站长刘某,因急需钱归还银行贷款,便以妻子治病急需钱为由,向某村委会借款5万元。期间,村委会会计徐某持吉安县某镇吉莲高速征地拆迁补偿金发放表等报账凭证向经管站报账,刘某利用自己管理村委会账务之便利,向徐某提出通过虚报冒领方式,套出5万元留着己用。在征地徐某同意后,当即在补偿金发放表报账凭证上的补偿金额上增加一个5字,然后拿给分管领导审签进行报账。随后,徐某将套出5万元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到刘某的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刘某向村委会出具借款5万元的借条交给徐某,2012年11月3日,在徐某多次催促下,刘某转了3.5万元到徐某的个人账户上,并要求徐某把借条销毁。
直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未将剩余的1.5万元归还给村委会。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财物账目的形式,将自家管理的数额较大公款套取挪作私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交代发最事实,当庭认罪,挪用公款已归还和追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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