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3-31 20:54:41 来源:法制网 热度:2074 ℃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近日对涪陵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原副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霍某某和原执行董事、经理智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霍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被告人智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霍某某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副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等相关业务往来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宾某、尹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9532万元。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智某某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湖北东神天神实业有限公司、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等相关业务往来单位谋取利益,收取刘建宇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7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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