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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会议员披露一名受廉署调查人身分罪成判囚四个月

日期:2022-01-26 19:45:08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256 ℃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前立法会议员,控告他披露一名受廉署调查人士的身分。被告今日(1月2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四个月。

林卓廷,44岁,被裁定三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

裁判官叶启亮判刑时指,同意《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的订立原意,是为了避免走漏风声,让受调查人知悉调查而破坏调查进度。被告披露调查人身分,非但不能保障公众利益,还会影响廉署执法。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怀疑有人披露一名受廉署调查人士的身分,遂依法按既定程序进行调查。廉署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被告上述控罪。

案情透露,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铁站发生一宗袭击事件。就有警务人员被指可能收受利益,以致没有或未有及时对凶徒采取执法行动,廉署于袭击事件发生后两天展开调查。调查亦涉及警务人员有否在该袭击事件中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事件发生时被告曾在现场,他于2019年7月25日以证人身分接受廉署人员会见。廉署人员在会面期间向被告说明,廉署已就警务人员涉嫌触犯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展开调查。廉署人员并提醒被告有关《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就披露方面所订的禁制。

被告2019年10月3日再接受廉署会见,廉署人员亦再次提醒被告有关禁制。

2019年12月30日及2020年1月21日,被告分别自行或联同其他人士召开记者会。他在该两次记者会上均公开一名警司的姓名,指该名参与警方调查上述袭击事件的警司,涉嫌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遭廉署调查。被告2020年7月16日会见传媒时再重复有关言论。

案情透露,上述记者会及会见传媒的情况,均以网上串流方式直播,并储存在公众人士可自由进入的社交媒体平台。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及高级检控官郑致行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荣杰协助。

廉署提醒市民,《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订明,任何人士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他人披露贪污案件的调查内容及受调查人士的身份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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