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15 00:06:42 来源:正义网 热度:2041 ℃
公司销售部经理招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订购货物过程中,收受承运人贿赂10万余元。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招某提起公诉。
2008年以来,招某任广西百色市某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该公司的爆炸物品销售。2011年,该公司向广西八桂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炸药,八桂公司需要从广西柳州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兴安、金秀分公司调配炸药。
招某便利用职务之便,联系挂靠在桂林某危险品运输公司的梁某来负责承运。梁某承运该公司的炸药后,为感谢被告人招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被告人招某107000元的好处费。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70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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