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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款随意“借给”他人 青海宣判建设银行青海分行某分理处一起特大挪用公款案

日期:2013-10-31 02:39:35 来源:中国法院网 热度:2005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法院近日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分别判处阮文斌、冯黎明有期徒刑十年、四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学俊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6月,顺华实业有限公司(私营)经理朱某因缺乏资金,向建设银行青海分行某分理处工作人员阮文斌提出借些钱,并答应付高息。自1998年至2002年间,阮文斌先后6次伙同他人或私自挪用公款275万元,某单位助理会计师冯黎明挪用公款150万元,用于朱某的加油站的营利活动,并分别收受贿赂人民币2万元、4万元;某学院计财处原出纳韩学俊挪用公款60万元转给朱某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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