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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死缓

日期:2013-11-02 15:39:14 来源:新华网 热度:4754 ℃

内蒙古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忠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30日16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汉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200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汉中利用担任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长、满洲里市委书记、兴安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请托人在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发包、经济项目合作、人事提拔、刑事案件办理等多个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弟弟、情妇、司机等人先后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37余万元、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其中索贿共计人民币1320余万元、美元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汉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杨汉中在处置兴安盟盟委行署原办公场所土地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原本由开发商承担的拆迁安置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4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被告人杨汉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汉中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杨汉中当庭表示不上诉。

杨汉忠简历

杨汉忠,男,汉族,1954年10月生于山西省阳高县,中共党员,清华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管理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委员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

1970年,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尼特国营牧场回乡知青。

1975年,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商业局工作,任计统股股长。

1977年,内蒙古财贸学校计划统计专业学习。

1980年,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商业局计统科科长。

1986年,在天津商学院攻读企业管理专业。

1988年,复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商业局计统科科长,并于1989年末任锡盟商业志副主编。

1991年,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计划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93年,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商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同时任商贸集团公司总经理、天骄商厦总经理。

1995年,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商贸局党组书记、局长兼粮食管理局局长。

1996年,任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98年,任中共满洲里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04月,任中共满洲里市委书记、市长。

2003年11月,任中共满洲里市委书记。

2003年12月,任中共满洲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04年01月,任中共满洲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12月,任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常委、满洲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任中共兴安盟委书记(2006年9月28日公示)。

2007年11月 至2010年4月, 任中共兴安盟委书记、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

2010年4月至今,任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

2013年9月30日因受贿四千万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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