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民生社会 > 正文

人民来论:让“三无”电子烟的“马甲”失效

日期:2024-09-29 15:02:2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热度:1834 ℃

近期有媒体调查发现,许多电子烟产品在网络平台售卖,有的化身“草本雾化器”,有的以水果味等吸引消费者。其中,一些“草本雾化器”是“三无”产品,消费群体包含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引发舆论关注。

吸烟有害健康,电子烟与传统香烟无本质区别。此前,《电子烟管理办法》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此外,《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也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电子烟。线上售卖电子烟已被明令禁止,但“草本雾化器”是否为电子烟存在争议,给监管带来难题,还需有关部门鉴定,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治理电子烟线上违规销售乱象,加强平台监管刻不容缓。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审核监管入驻商家及其销售商品的责任,建立健全审核、信息披露、监管和协助调查机制,构建“防护网”,加强对未成年人买家的筛选和检测能力,配合有关部门阻止电子烟流向未成年人。

保持常态化清盲区、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向未成年人线上线下销售电子烟的违法成本,方可堵住伸向未成年的黑手。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02562964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