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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煽惑他人区议会选举不投票遭廉署起诉违反《选举条例》今认罪判刑

日期:2024-01-15 17:02:26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256 ℃

一名男子在2023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网上社交媒体专页转载一则煽惑他人杯葛区议会选举的贴文,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1月15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判入狱两个月,缓刑18个月。

文荣锋,38岁,电脑程式员,今日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选举条例》)第27A(1)(a)条。

署理主任裁判官黄雅茵判刑时表示,本案所涉罪行性质严重,惟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处缓刑。

2023年区议会选举提名期于2023年10月17日展开,根据《选举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3年12月10日)被界定为是次选举的「选举期间」。

案情透露,文荣锋在2023年10月31日,即2023年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网上社交媒体专页转载一则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贴文。

廉署调查发现,贴文原本由黄世泽在选举期间于两个网上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文荣锋发布的贴文并附有一项超连结,内容为黄世泽于一个社交网站频道煽惑他人在2023区议会选举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黄世泽涉嫌在2023年区议会选举期间,分别于三个网上社交媒体平台展示上述影片及两则贴文,内容均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因黄世泽已离开香港,廉署早前已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他。

《选举条例》具域外管辖权,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选举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例如网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贴文),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

为打击可能构成操控或破坏选举的行为,《选举条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条罪行,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不投票或投无效票」。任何人士违反该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展豪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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