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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及胞妹行贿惩教助理引进未经授权物品遭廉署起诉判囚六个月及三个月

日期:2023-08-30 17:02:26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85 ℃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囚犯及其胞妹向一名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行贿逾万元,将多项未经授权物品引进荔枝角收押所给该囚犯。二人今日(8月30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囚六个月及三个月。

吴天文,35岁,荔枝角收押所囚犯;被判入狱六个月;其胞妹吴乐澝,31岁,则被判囚三个月。二人早前承认三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娴判刑时表示,吴天文为此贪污案的始作俑者,他与妹妹吴乐澝于两个多月内多次一同犯案,法庭须判处阻吓性刑罚。两名被告的量刑起点分别为入狱九个月及四个半月,考虑到二人认罪,刑期各扣减三份一。

案发时吴天文还押于荔枝角收押所,吴天文及惩教署人员均须遵守《监狱条例》及《监狱规则》。有关条例及规则禁止惩教署人员传递未经授权物品予囚犯,并禁止惩教署人员无适当权限与囚犯或其亲友通讯。

案情透露,吴天文及吴乐澝于2022年5月至8月期间向一名驻守该收押所的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提供三笔贿款共10,100元,以将未经授权的物品引进荔枝⻆收押所给吴天文。

廉署接获惩教署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吴乐澝与该二级惩教助理在无适当权限下多次通讯及会面。吴乐澝并将两副眼镜、非惩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烟、打火机、笔记簿及文具等物品交予该二级惩教助理。

吴天文及吴乐澝承认向该二级惩教助理提供过万元贿款,作为对方将上述物品携带入收押所交予吴天文的报酬。廉署调查显示,有关物品为未经授权物品,亦非获惩教署批准的探访人士认可交来物品或囚犯可购买到的小卖物品。

同案被告金永勤,35岁,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被控三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案件押至9月13日再应讯。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丰成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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