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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决定

日期:2015-12-25 17:48:15 来源:互联网 热度:27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删去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价格”。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七)删去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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