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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

日期:2015-10-26 14:46:37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31 ℃

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以下简称《通知》),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为加强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进一步确定了上述18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具体通关口岸名单,并作为《通知》附件1下发。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效果。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药品在各口岸的进口状况经常发生变化,为适应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不再限定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具体进口口岸,即在上述18个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均可进口药品。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海关凭已注明进口口岸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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