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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出借银行账户出借人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1-06-09 10:39:2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76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陶然

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违法的,出借人也是有过错的,并且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何某出借账户存在过错,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6.28万元及利息;账户出借人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2012年起,原告王甲王乙(夫妻)根据被告陈某要求,陆续通过银行转款支付现金方式支付350万元给陈某账户出借人何某,双方约定月利率2%。后陈某何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现原告认为被告尚欠本金1074000元以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借款本金1074000元及利息,被告何某为其出借账户收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何某出借银行账户情况如下:原告王甲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8月转账50万元25万元至何某账户,王乙2017年6月转账10万元至何某账户,合计8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借条以及谈话录音电话录音等证据,可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66.28万元。关于何某的责任问题,何某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何某收到涉案借款后,通过自己的账户逐月向原告王甲王乙偿还借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转款及支付利息款是受到陈某的授权或委托,因此,被告何某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对涉案借款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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