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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

日期:2021-11-02 16:01:40 来源:互联网 热度:3373 ℃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40人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0人

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其中,劳工界选举产生三名议员,其他界别各选举产生一名议员。

乡议局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等界别的议员,由个人选民选出。其他界别的议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各界别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选民。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10个不多于2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各界别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立法会议员。

各界别有关法定团体的划分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四分区直接选举设立十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两名议员。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选区不少于100个不多于20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分区直接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择一名候选人,得票多的两名候选人当选。

选区划分投票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九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二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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