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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日期:2021-08-30 12:07:56 来源:互联网 热度:618 ℃

(2019年8月16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和中考高考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有权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菏泽市城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

(二)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

(七)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九)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停车场桥梁仓库;

(十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场所,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树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网等抛掷燃放;

(二)从建筑物内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等向外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相关举报及时查处,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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