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

日期:2021-08-30 11:14:18 来源:互联网 热度:736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

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

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4月1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确保射电望远镜运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相关管理工作”修改为“相关活动”。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公里至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公里至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核心区为禁止开发区,中间区为限制开发区,边远区为适度开发区。”

四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国土空间环境保护和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电磁波宁静区开展科研科普考察参观文化旅游等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电磁波宁静区内的重要交通节点设置警示指引访客须知等标识牌。”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内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射电望远镜有关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七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安全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磁波宁静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第九条修改为:“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派驻本州无线电管理机构承担电磁波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九原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磁波宁静区植被水体和地貌的保护,组织制定实施电磁波宁静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核心区为森林防火常年禁火区,中间区边远区为重点防火区。”

十原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核心区内的地方公益林和林木所有权人申请纳入补偿的商品林参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十一原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改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对射电望远镜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项目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

“(二)采伐狩猎开垦烧荒等破坏环境的活动;

“(三)倾倒遗撒或者堆放固体废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二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中间区内建设对电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以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应当符合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征求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意见,并征得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

十三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边远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或者建设;建设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中间区边远区内新增项目的审查审批由州人民政府依据电磁波宁静区的相关保护要求做好统筹工作,涉及重大项目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内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电磁波宁静区内电磁波的巡查排查工作。”

十六原第十九条原第二十条原第二十一条合并改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处以罚款。”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条,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一条,原第八条改为第十四条。同时,将原第十七条原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电磁波宁静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原第八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修改为:“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863392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