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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日期:2023-05-05 16:38:2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96 ℃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数据资源

第四章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智慧城市建设

第七章数字经济安全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促进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是本市的重要战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普惠共享安全有序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促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解决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数字经济促进工作,拟订相关促进规划,推动落实相关促进措施,推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网信人才工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推进数字经济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关键技术数据治理和安全合规公共数据管理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指导和支持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七条市统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完善数字经济统计测度和评价体系,开展数字经济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结果监测结果和综合评价指数。

第八条本市为在京单位数字化发展做好服务,鼓励其利用自身优势参与本市数字经济建设;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

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原则,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推动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部门做好能源土地市政交通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第十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重点支持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享有公平进入市场的权利,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空间资源,减少和降低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提供公平普惠的网络接入服务。

第十一条感知物联网建设应当支持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安全可靠的智能化传感器,提高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的物联网覆盖水平。

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

第十二条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城市智能计算集群,协同周边城市共同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京津冀国家枢纽节点,强化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和多样化供给,提升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促进数据算力算法和开发平台一体化的生态融合发展。

支持对新建数据中心实施总量控制梯度布局区域协同,对存量数据中心实施优化调整技改升级。

第十三条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隐私计算城市空间操作系统等。支持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

对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技术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企合作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有权平等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数据资源

第十五条本市加强数据资源安全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

第十六条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有关公共机构依照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编制本行业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并按照要求向市级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公共机构应当确保汇聚数据的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并探索建立新型数据目录管理方式。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处理的各类数据。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和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

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公共数据的汇聚清洗共享开放应用和评估,通过集中采购数据交换接口调用等方式,推进非公共数据的汇聚,建设维护市级大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及自然人法人信用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基础数据库,提升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层级的数据支撑能力。

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本区域大数据中心,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公共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或者计划,采取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

第十九条本市设立金融医疗交通空间等领域的公共数据专区,推动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和社会化应用。市人民政府可以开展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探索设立公共数据特定区域,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监管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动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基地以及大数据相关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信环境和特定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第二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单位和个人对其合法正当收集的数据,可以依法存储持有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物品等进行数字化仿真,并对所形成的数字化产品持有相关权益,但需经相关权利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经其同意。

第二十一条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激发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动力;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机制,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培育数据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等数据服务市场。

第二十二条支持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对数据提供方的数据来源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留存审查和交易记录,建立交易异常行为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

本市公共机构依托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入场交易。

第四章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源社区等,围绕前沿领域,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重点培育高端芯片新型显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支持企业发展数字产业,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第二十四条支持建设开源社区开源平台和开源项目等,鼓励软件硬件的开放创新发展,推动创新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支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算法安全技术和软硬件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安全咨询设计安全评估数据资产保护存储加密隐私计算检测认证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服务业发展;支持相关专业机构依法提供服务;鼓励公共机构等单位提高数据安全投入水平。

第二十六条支持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利用互联网优势,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加强平台企业间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共享,优化平台发展生态,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平台企业开放生态系统,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推动政企数据交互共享。

第二十七条鼓励数字经济业态创新,支持远程办公等在线服务和产品的优化升级;有序引导新个体经济,鼓励个人利用电子商务社交软件知识分享音视频网站创客等新型平台就业创业。

支持开展自动驾驶全场景运营试验示范,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公交无人配送机器人智能停车智能车辆维护等新业态。

支持互联网医院发展,鼓励提供在线问诊远程会诊机器人手术智慧药房等新型医疗服务,规范推广利用智能康养设备的新型健康服务,创新对人工智能新型医疗方式和医疗器械的监管方式。

支持数据支撑的研发和知识生产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的跨学科知识创新和知识生产新模式,以数据驱动产学研用融合。

第二十八条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重点领域数字产业发展,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聚集,培育数字产业集群。

第二十九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探索放宽数字经济新业态准入建设数字口岸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支持发展跨境贸易跨境物流和跨境支付,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构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和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撑平台,推动数字贸易交付结算便利化。

第五章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条支持农业制造业建筑能源金融医疗教育流通等产业领域互联网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整合产业资源,提供远程协作在线设计线上营销供应链金融等创新服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产业生态。

第三十一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鼓励国有企业整合内部信息系统,在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方面形成数据驱动的决策能力,提升企业运行和产业链协同效率,树立全面数字化转型的行业标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互联网平台龙头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提升平台能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创业,推动建立市场化服务与公共服务双轮驱动的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

第三十二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部门健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和新型工业网络部署,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加快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

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以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跨境结算等环节的深度应用,丰富数字人民币的应用试点场景和产业生态。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数字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超市等传统商业数字化升级,推动传统品牌老字号数字化推广,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五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物联网遥感监测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提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物流,以及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的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创新发展。

第三十六条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支持和规范在线教育在线旅游网络出版融媒体数字动漫等数字消费新模式;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鼓励开发智慧博物馆智慧体育场馆智慧科技馆,提升数字生活品质。

第六章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优政惠民兴业安全的智慧城市目标,聚焦交通体系生态环保空间治理执法司法人文环境商务服务终身教育医疗健康等智慧城市应用领域,推进城市码空间图基础工具库算力设施感知体系通信网络政务云大数据平台以及智慧终端等智慧城市基础建设。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设统筹调度机制,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建立智慧城市规划体系,通过统一的基础设施智慧终端和共性业务支撑平台,实现城市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智慧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市级控制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市级控制性规划,编制区域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全方位系统性高标准推进数字政务“一网通办”领域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进线上服务统一入口和全程数字化,促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广泛应用和互信互认。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营商环境的监测分析综合管理“互联网+”评价,建设整体联动的营商环境体系。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领域相关工作,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开展城市运行生命体征监测,在市政管理城市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实现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联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工作,充分利用公共数据和各领域监管系统,推行非现场执法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

第四十一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各级决策“一网慧治”相关工作,建设智慧决策应用统一平台,支撑各级智能决策管理信息系统,统筹引导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开展数据智慧化应用。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托智慧决策应用统一平台推进各级决策,深化数据赋能基层治理。

第四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场景开放,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并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提供测试验证应用试点和产业孵化的条件。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开放清单。

鼓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放应用场景,采用市场化方式,提升自身数字化治理能力和应用水平。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通过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技术评审,并实行项目规划建设验收投入使用运行维护升级绩效评价等流程管理。不符合流程管理要求的,不予立项或者安排资金,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公共机构提供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移交软件源代码数据和相关控制措施,保证项目质量并履行不少于两年保修期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数据。

第七章数字经济安全

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强化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综合研判,推动关键产品多元化供给,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原创性引领性创新领域,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业态和模式创新;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严防衍生业务风险。

第四十五条本市依法保护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科技伦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数据分类分级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措施,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升本市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业本地区数据安全负指导监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市网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构建跨领域跨部门政企合作的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和合规运营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个人信息合法使用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结合应用场景对匿名化去标识化技术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非法滥用。鼓励各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规则;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规则和监管方式,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平台从业人员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本市建立完善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方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以及协调统一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推动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机制。

数字经济相关协会商会联盟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和便捷高效友好的争议解决机制渠道。

鼓励平台企业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和渠道,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第五十一条网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才工作等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计划。畅通国内外数字经济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并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服务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支持。

鼓励高校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开设多层次多方向多形式的数字经济课程教学和培训。

支持企业与院校通过联合办学,共建产教融合基地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形式,拓展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各类专业化和复合型数字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

第五十二条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和各类产业基金,加大对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力量加大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第五十三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制度,支持在数字经济行业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指导,建立健全海外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侵权行为。

第五十四条政务服务卫生健康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数字无障碍建设。对使用数字公共服务确有困难的人群,应当提供可替代的服务和产品。

第五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办好政府网站国内版国际版,深化数字经济理论和实践研究,营造促进数字经济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六条鼓励拓展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合作,支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标准和协议,搭建国际会展论坛商贸赛事培训等合作平台,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开放数字产品安全认证等领域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第五十七条鼓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数字经济促进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从轻减轻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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