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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04-30 15:33:50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41 ℃

国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应分别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订。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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