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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曲敏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宁德市委常委、副市长缪绍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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