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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部分地区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个人项下结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10-24 23:27:06 来源:互联网 热度:2187 ℃

(2005年7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广东北京浙江福建(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宁波市分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结售汇统计数据显示个人结汇增长迅速,已成为影响我国外汇收支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分析监测和管理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继续执行现行统计管理规定填报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同时,按照拟于2006年实施的新的结售汇统计报表,在部分地区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个人项下的结汇统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全国个人结汇的地区和银行分布状况,本次个人结汇统计范围为广东浙江福建北京上海5省(市)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统计时间为2005年8月至2005年12月。请有关分局精心组织合理调配,督促和指导上述地区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23),按月报送个人结汇相关统计数据。

二有关分局应对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结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外汇指定银行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际收支司:010-6840238568402313

管理检查司:010-6851909568402060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填报《个人结汇统计月报》的有关说明

2《个人结汇统计月报》表式

3《个人结汇统计月报》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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