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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10-24 23:27:0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777 ℃

(2005年10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推动贸易便利化,支持石油类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简化石油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工程自用设备物资的,应当在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情况说明函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自用设备物资出口,外汇局按不收汇办理核销,并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不收汇核销”字样。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工后运回原出口设备物资的,企业应及时将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交由外汇局核注结案。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外汇局已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核销备查业务的,可按上述要求转作不收汇核销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石油类以外的其他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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