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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5-10-26 12:36:42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中的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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