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卫生法律法规 >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0-26 14:46:3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53 ℃

卫办疾控发[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大量肺结核病人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由于经济困难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时就诊,不利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为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网络在结核病防治过程中的作用,我部决定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为规范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置目的

在实施直接面视下短程督导化疗(简称DOTS)策略的地区,提高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就诊率和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

二痰涂片检查点的主要职责

所设置的乡镇卫生院痰涂片检查点主要负责周边地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肺结核病人的痰涂片检查工作。

三痰涂片检查点的设置要求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部分乡镇卫生院设置痰涂片检查点。所设置痰涂片检查点的乡镇卫生院数量控制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3左右;选择设置的痰涂片检查点应以中心卫生院为主,同时考虑地理分布防治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设置的痰涂片检查点进行登记,做好管理工作。

四痰涂片检查点基本条件

(一)场地:具备开展痰涂片检查的工作用房及水源消毒污物处理等一般检验条件。

(二)人员:痰涂片检查点要有专业人员负责,并须经过结核菌痰涂片检查的专业培训,且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痰涂片的检查工作。

(三)设备及相关工作物品

1痰涂片检查点需配备双目显微镜一台;

2痰涂片检查点需具有试剂登记本检验单标本盒玻片盒等日常工作物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以上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强领导,定期督导和考核,以落实痰涂片检查点的各项工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108917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