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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

日期:2015-10-31 21:43:10 来源:互联网 热度:3930 ℃

2005年8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正式实施以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普遍提高。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播出机构播出的广告有虚假违法内容,一些机构违规播出“挂角广告”和在转播节目中插播游动字幕广告,这些已成为当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净化荧屏,严肃纪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执行《广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17号令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播放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社会公众人物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严禁播放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播放宣传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

二进一步规范各类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的播放。含有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内容的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必须严格审查被介绍机构产品的资格证明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材料,同时要严格审查内容导向,凡含有非法内容或格调低下误导受众的一律不得播放。要合理控制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的播放时间,除专业购物频道外,其他频道每小时此类节目的总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

三禁止播出“挂角广告”。根据17号令和《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禁止时政新闻节目及同类栏目以企业或产品冠名。播出其他以企业或产品冠名节目栏目(包括“剧场”等,下同),其冠名一律不得含有经营服务范围项目产品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和图像。不得播出单一的企业产品标志等“挂角广告”。

四播出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冠名节目栏目的名称应积极健康。电视节目栏目不得以治疗肝病性病皮肤病艾滋病肿瘤癫痫痔疮脚气生殖系统泌尿系统疾病等专业医疗机构和直接体现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冠名。

五在冠名节目栏目时,除严格按17号令和《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外,企业或产品冠名的字数不得超过5个,企业或产品标志只能固定出现在屏幕右下角,不得翻滚变化,不大于90×60像素。

六所有上星频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播所有“挂角广告”。其他已经与企业签署广告合同且合同期即将结束的频道,应将相关合同发布形式发布期限等情况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期满立即按本通知执行,此过渡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省级播出机构的备案情况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总局将及时向全系统公布备案情况。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市县电视台的备案情况在全省系统内公告,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七根据总局1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在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时,一律禁止插播游动字幕广告。

八各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工作,对违规播出虚假违法广告“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以及其它违规播出广告的行为必须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须严格遵守广告播出的相关法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总局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17号令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全国通报批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批评,对违规问题特别严重的电视台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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