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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23号
大连青岛浙江宁波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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