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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57号
2005-03-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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