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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一。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二。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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