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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日期:2025-09-24 18:44:41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344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3月26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4部地方性法规:

1.《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5年7月22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9月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4.《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4年6月2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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