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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 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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