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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社字[1995]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管理》
(中办发[1994]19号)精神,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电视文艺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阵故事节目制作复
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二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先经省经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任审批
许可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和制作
经营行为档案,并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度核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许可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四已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
续。
五以公司形式新设立影视制作经机构的,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办理登记注册。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曲敏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宁德市委常委、副市长缪绍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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