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04 01:12:15 来源:互联网 热度:2069 ℃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司法解释的制定发布工作,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解释施行日期产生误解,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制定发布司法解释确定其施行日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部门起草的司法解释对施行日期没有特别要求的,司法解释条文中不再规定“本解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条款,施行时间一律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明确的日期为准。
二司法解释对施行日期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司法解释条文中规定相应条款,明确具体施行时间,我院公告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一致。
特此通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曲敏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宁德市委常委、副市长缪绍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39392012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