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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

日期:2016-08-19 16:14:02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49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9月13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

经对本市有效规章进行评估梳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已不再适用的下列十二项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修改)

二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4年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三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1994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四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五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七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4年5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八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

九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十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

十一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2003年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十二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7年3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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