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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之名纠缠不休构成家暴被判离婚

日期:2021-02-20 17:45:28 来源:法制网 热度:910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邬昌杰

陈某(女)大学毕业不久与曾某(男)相识恋爱,一年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年龄、文化水平的差异,导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久后便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曾某多次到陈某居所与之发生纠纷,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并扬言要伤害陈某及家人,陈某因害怕恐惧而躲藏。在此期间,曾某多次前往陈某工作地及父母住所地张贴大字报寻找陈某,并不断给陈某发信息、打电话进行威胁。

此后,陈某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而曾某以非常爱陈某、离开她不能活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陈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原审判决准予离婚。

曾某对离婚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陈某与曾某在共同生活中多次发生打架纠纷。分居后,曾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陈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特征。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二审维持了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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