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30 16:01:37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09 ℃
近日,萍乡市湘东法院执行局经过努力,多次跨地调解,终于和解执行一起标的为220万余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申请执行人杭州某建筑公司在拿到第一笔执行款40万元后对执行法官表示了高度的赞赏。
2014年11月,杭州某建筑公司与萍乡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其海宁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双方按合同约定向金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裁决由被申请人萍乡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其海宁分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杭州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共计224.2742元。裁决书生效后,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请人遂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萍乡市中级法院指定湘东法院执行。
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后立即对两被执行人开展财产“四查”工作,发现除被执行人萍乡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安源区有一处房产外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评估该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2000万,因房产价值远远高于执行标的,法院无法拍卖执行到位,只能先行将其查封。后经法官调查发现第三人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另一被执行人萍乡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宁分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海宁分公司实为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挂靠在萍乡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为承包建筑工程而成立的)。得知这一线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浙江金华与该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商谈该案执行事宜,后经执行法官的调解和释理说法,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部分利息28.09万,第三人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该220万余元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协议签订之日偿还40万,剩余款项分三次在2016年1月30日全部付清。
该案能在异地顺利执行,得益于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做工作,同时良好的办案效果也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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