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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无证上岗发生事故遭拒赔法院判赔31万元

日期:2020-08-05 17:45:22 来源:法制网 热度:88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周舟 乔桥

近日,新疆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挂靠货运车辆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以下简称从业上岗证)为由,拒绝承担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义务。法院未支持其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

2019年5月27日,阿某驾驶无牌照电动车行驶时,与艾某驾驶的货运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疏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阿某承担主要责任,艾某承担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阿某构成六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阿某将艾某、事故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疏附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9万余元。

事故车辆挂靠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因艾某未取得从业上岗证,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交强险,拒绝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20000元,在第三责任险范围内赔付19150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已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理赔核实时详细陈述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等,也提供了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挂靠公司在申请赔偿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免责条款”,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来执行。如果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说明没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且在投保时也未向当事人索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且没有向当事人履行告知及说明义务,那么保险公司拒赔依据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无效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责任免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依法举证,故对其免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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