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刑事诉讼 > 正文

婚内与他人生育两孩法院判决赔偿10万精神损失

日期:2021-04-30 17:45:55 来源:法制网 热度:58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林怡佳

《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应当遵循忠实的法律义务,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如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庭审中,林某诉称:“2010年1月,经人介绍我认识翁某,认识不久后我们就登记结婚。由于认识不久即草率结婚缺乏了解,缺乏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我俩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翁某脾气暴躁经常无故骂我,我难以忍受,故从2011年4月份起至今我就与他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我们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准许我俩离婚。

翁某辩称:“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孩子,已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请求判决林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林某曾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于2020年1月21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结合林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林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林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未尽夫妻忠实义务并与他人生育两名子女,该行为是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并对翁某的人格权利造成了侵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准予林某与翁某离婚;林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翁某精神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因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形,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4104201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