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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未告知律师被监督纠正

日期:2021-02-20 17:45:51 来源:法制网 热度:683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一起涉嫌受贿案,侦查机关拒绝辩护律师的会见要求;法院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说,本批典型案例涉及面广、类型丰富,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主体,涵盖会见权、知情权等律师执业权利,囊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案例的发布,对于各级政法机关规范行使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时开展阻权救济等工作具有较高的指导价值和规范意义。

律师申请知情权监督案

【办案经过】2019年11月20日,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市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律师鲁某某接受委托担任戴某某的辩护人。同年11月25日,鲁某某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同年12月16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鲁某某。同年12月20日,检察院决定对戴某某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鲁某某向检察院申诉称,侦查机关未依法告知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检察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启动调查程序,听取鲁某某意见,询问侦查人员,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此外,检察院对当月移送该院的案件进行专项排查,有3位律师亦反映其知情权受阻碍。经调查核实,律师反映的情况均属实。

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律师的知情权。2020年1月19日,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类案问题《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书面回复,表示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教育培训,进一步规范办案,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整改情况继续跟进监督,发现仍存在个别案件移送信息未告知的情况。为此,该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保障律师知情权暂行办法》。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置办法(试行)》。其间,侦查机关积极探索在“侦查机关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中开发新功能——系统会自动以短信方式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羁押地点、案件移送等信息发送给辩护律师,有效保障律师知情权。

【指导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诉讼环节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可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发送短信、网上自助查询等形式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律师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办案经过】2018年12月28日,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某市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4日,检察院对郎某某决定逮捕,并交由侦查机关执行。2019年1月7日,律师王某某要求会见郎某某。侦查机关以逮捕证上标注“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拒绝王某某的会见要求。

2019年1月7日,王某某向检察院申诉称,侦查机关以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阻碍其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当日依法受理,听取律师王某某的诉求及理由,并与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沟通,核实王某某会见受阻的原因。经走访核查、调阅案卷查明:某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办案民警由于未掌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在未与承办检察官核实的情况下,即在逮捕证上标注该案为限制会见案件,导致律师王某某携“三证”会见时受阻。

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期间,扩大了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律师会见权。2019年1月7日,检察院督促侦查机关及时保障律师王某某行使会见权。同年1月14日,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随意扩大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等行为依法纠正和整改。

检察院还召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专题座谈会,梳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逮捕等环节中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容易忽视或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研究管用措施,切实加大类案监督力度,做到移送执行与监督同步进行。

【指导意义】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部门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涉及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运用,对于因对相关法律理解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律师会见障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律师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办案经过】2019年10月31日,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年11月6日,谢某某提出上诉。谢某某委托律师侯某某担任二审辩护人。某市中级法院依法讯问了谢某某。同年12月19日,该中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次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20年3月11日,律师侯某某致信某市检察院,控告该中院在二审过程中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而未听取、对上诉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超期未作回复等违法行为。检察院收到来信当日即依法受理。

检察院经查阅原案卷宗、询问侯某某、并两次与中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后查明:辩护律师侯某某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有自行提取的三名证人的电话录音材料。中院审查了侯某某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依据,对其中一名证人进行当面调查核实,对另外两名证人通过电话进行调查核实。中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后,确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上诉期间辩护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中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

检察院审查认为,辩护律师控告该中院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问题不属实。在办理上诉案件过程中,中院作出不开庭决定后,未听取律师意见,未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

2020年3月20日,检察院口头向该中院主审法官提出了纠正意见,并书面回复侯某某,告知将继续跟踪监督。同年5月,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向中院发出检察建议。检察院还联合市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制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办法》。同年8月,中院书面回复,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要求,加强整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指导意义】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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