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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11-27  施行日期:2024-11-27

日期:2025-09-24 17:34:22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788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五、《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1990年4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六、《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9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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