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刑事诉讼 > 正文

安康石泉县司法局运用民法典化解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日期:2021-05-27 19:46:45 来源:法制网 热度:909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孙立昊洋 通讯员郭健 刘智华

近日,在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后柳司法所的努力下,运用民法典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未婚同居生育引发的抚养纠纷。

男子李某和女子张某在外务工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一起出门打工。在两人同居期间,张某相继为李某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因为双方了解不深,性格不合,又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后来张某更是一走了之,李某虽经求和,但张某表示不愿再共同生活,双方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李某扬言对张某进行报复。

因为实在不知道如何解决,2021年5月,张某回到老家找到镇社治办,申请对此纠纷进行调解,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因为事关婚姻家庭矛盾,镇社治办立即协调派出所、司法所联合会商解决方案,为防止矛盾激化,后柳司法所干警主动介入,分别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稳定双方情绪,着手进行调解。

司法所干警从《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的结婚、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以及彩礼等法律法规、划分责任、明算细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与疏导,但李某执意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不然一切免谈。

面对李某的抗拒,司法所干警进一步释法明理,指出李某和张某虽然有了孩子,但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便结了婚,也有离婚的自由,感情不再就不应该互相伤害,该放手时应当放手。

最终在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劝导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李某与张某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两个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两个小孩1600元抚养费至满18周岁。至此,一起可能引发治安案件的同居关系和抚养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409090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