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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有机融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日期:2022-08-20 19:45:10 来源:法制网 热度:20968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聚焦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全面审查基础上开展上门听证,将“法、理、情”有机融合,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院领导包案办疑难复杂案件

申诉人韦某现,系原案死者韦某局的近亲属(同胞兄弟)。

2018年5月,原案死者韦某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某休闲馆消费后,从该馆三楼过道离开时,不慎从门侧窗台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于今年1月决定不予立案。韦某现不服,今年3月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审查办理。兴宁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决定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组建“包案领导+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办案组模式审查办理。办案组调取原案案卷证据材料,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核实尸体检验情况、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后,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韦某局死亡系高空坠落所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听证准备。申诉人居住地与案发地分离,交通不便,兴宁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听证员,到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人民政府开展上门听证,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申诉人亲友等参加,将听证工作做实做细。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申诉人诉称韦某局系因被人推下楼而导致死亡,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存在错误,同时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未主动通知死者家属,导致家属未及时得知情况。针对申诉理由,承办人就检察机关对案件调查核实、审查办理等情况详细解释说明,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逐一回应说明,通过多媒体展示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

听证员分别询问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认为从现有证据、公安机关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刑事案件因素。经评议一致认为,公安机关决定并无不当。主持人结合听证意见,又对申诉人进行心理抚慰,表示充分考虑死者近亲属家庭实际情况,给予关心帮扶。

听证结束后,申诉人及其亲友、村干部表示疑问已消除,接受处理决定,申诉人表示愿意息诉息访。随后,检察机关根据死者母亲生活困难的情况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义】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检察机关联合原办案机关、鉴定机构等开展上门听证,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人员参与,“法、理、情”相结合,增强了司法办案透明度,形成了化解矛盾合力。积极沟通有关部门妥善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主动解纷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申诉人王某发,系汤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的弟弟。

2021年2月,被告人汤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某街道行驶,与同向行人王某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伤一级及车辆损坏,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王某发不服,以汤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事发后未给予足额赔偿以及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审查办理。繁昌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决定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办理,控告申诉、刑事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调阅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原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走访了解到,王某发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理解有偏差,且被害人王某明昏迷不醒,后期治疗费用巨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

听证准备。检察机关两次走访王某明所在村委会及就诊医院,了解到王某明系农村“五保户”,无经济来源,案发后一直重伤昏迷,在医院治疗期间,医药费、护理费等均由王某发承担。王某发说,王某明后续治疗时间和费用、康复费用等不确定因素,让其“举步维艰”。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经申诉人同意,繁昌区检察院将听证会“搬”到王某发家中。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主持人,邀请两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听证员。听证会前,承办人与听证员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王某发充分陈述申诉理由,承办人详细介绍案件审查情况,深刻剖析争议焦点,耐心解释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答疑解惑。听证员进一步出示法律条文进行解答。王某发表示,没想到检察机关会主动上门,对其诉求逐一答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愿意息诉息访。

听证结束后,“法结”打开了,但王某发因案致贫亟须救助和帮扶。繁昌区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联合法院共同开展司法救助。该院还依托“府检联动”平台,积极会同区民政局、镇政府等部门,就王某明治疗费用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决定免除其前期拖欠的医药费、床位费等1万余元,决定不再收取后期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上门听证前深入走访调查,掌握影响矛盾息诉化解的症结,在申诉人家里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感受得到”,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国家救助体系,以“我管”促“都管”,不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

一体联动异地协作跨省听证

申诉人王某迎,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原审被告人王某的同胞姐姐。

2021年12月,王某迎通过来信向最高检提出申诉,反映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宋某、王某(信访人王某迎胞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故意将宋某、王某分案起诉,人为制造“一案两诉”,存在违法办案行为。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审查办理。今年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检转交的王某迎申诉信后,要求九江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化解矛盾,濂溪区检察院成立院领导作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办理。办案组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听取原案承办人介绍,经审查认为,原案承办人在已查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先后对宋某、王某等提起公诉并追诉相关犯罪单位和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办案。

听证准备。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包案领导拟在约谈申诉人王某迎后,以公开听证会方式释法说理,但王某迎有对立情绪,拒接办案组电话。江西省检察院要求九江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开展息诉化解工作,同时积极与安徽检察机关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办案组与王某迎取得联系,征得其同意后上门听证。

公开听证。今年3月,濂溪区检察院包案领导带领办案组成员、听证员等,赶赴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在该院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紧紧围绕王某迎的诉求,承办人详细释法说理,阐明因宋某和王某归案时间不同、诉讼过程不同,分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又进一步解释了法院判决对宋某、王某的定罪量刑等问题。听证员指出,检察机关千里迢迢赴申诉人住地开展公开听证,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随后又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客观中立分析评判,从“法、理、情”角度,消除王某迎的疑虑。王某迎当场表示不再申诉控告。

【典型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用心用情办好每一封群众来信。对于“三跨三分离”案件,案发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上下协同;属地检察机关主动配合,一体联动,将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属地,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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