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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委一副处长挪用140余万公款炒股获刑八年

日期:2015-12-26 16:32:1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675 ℃

        

         记者徐伟 利用担任财务管理人员之便,将单位的公款161余元存入个人账户里,并将其中140余万元炒股营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重庆市市政委计财处原副处长陈卓挪用公款14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获刑八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4月,陈卓担任重庆市路灯管理处计划财务科副科长(主管财务),2005年任命为该计划财务科科长,2007年重庆市路灯管理处更名为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简称照明管理局),陈卓仍担任计划财务科科长,2010年11月,陈卓调任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主要负责计划财务处日常事务工作,分管财务监督及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同期,陈卓兼任重庆市通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通用公司)副经理,分管财务工作。

        2003年11月至2006年2月,陈卓多次利用主管重庆市路灯管理处、通用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为照明局职工解决福利待遇为名,分别向照明局或通用公司的业务单位——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照明器材厂、重庆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重庆某五交化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任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文某、邹某某提出从照明局或通用公司与前述单位的业务往来中,采取由照明局或通用公司多付工程款等款项到上述业务单位,而后将公款返还到由陈卓实际控制的户名为“罗某某”以及陈卓本人的账户上的方式套取公款,或直接通过照明局财务人员彭某某将帐外公款转入其本人账户的方式,共实际控制前述业务单位返还的公款和直接汇入个人账户的公款161.153万元。

        在此期间,陈卓私自将这笔公款的140余万元汇入其股票账户,进行炒股营利。

        渝中法院审理认为,陈卓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保管的公款14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陈卓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基本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渝中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陈卓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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