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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实名票须全价补票 消保委告“铁老大”久未立案

日期:2015-12-26 20:58:34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热度:1423 ℃

文章导读: 消费者保护组织状告铁路局——2015年春运启动前夕,“铁老大”因为一场官司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消委状告铁路局

【宏观·政策】丢不起的火车票,是“铁老大”在任性?

《中国经济周刊》 见习记者 邹坚贞 | 北京报道

消费者保护组织状告铁路局——2015年春运启动前夕,“铁老大”因为一场官司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司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上海铁路局认为,车站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补票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上述规定。

浙江消保委则认为,消费者的实名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浙江消保委遂代表消费者提起对上海铁路局的公益诉讼。

但这条路走得并不轻松。本案代理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自2014年12月30日提交诉讼材料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发出了《补充材料通知》,浙江消保委也两度致函法院,敦促对方依法受理本案。

徐霄燕还透露,1月21日,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致函,提出了立案监督的请求,但至今没有回应。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1月21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称,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没有超出立案审查期限,在限期之内,法院肯定会作出处理结果。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之后多次致电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相关部门,电话均无法接通。

截至记者发稿时,距浙江消保委提交诉状已过去30天,徐霄燕表示仍未接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分析道,法院久久不立案,可能是因为考虑到这个案子比较棘手,故沿用“老套路”,将这种“老大难”案件直接挡在立案大门之外。“我认为法院可能考虑的不是立案问题,而是如何判的问题,暂时没有想出答案,那就干脆先拖着不给立案。”

火车票挂失到底有多难?

上海铁路局指出,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补票,依据的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而正是这条被认为是“霸王条款”的规定,引来了众多民众和业内专家的吐槽。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颁布于1997年,曾于2000年进行修订,彼时,铁路尚未实行实名制购票。如今,已经实行实名制购票,为何挂失补票还如此困难?

新华社就曾发文追问,究竟是技术的客观限制,还是铁路部门只图自己方便的主观惰性?

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更是直言,铁路部门作为垄断行业,缺乏保护和尊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就我了解,目前铁路部门根据身份证件或电子购票信息核查乘客是否购买车票是可以实现的。为什么做不到,那就是只为了他们管理的便利。”

1月27日的上述研讨会上,一位学者向《中国经济周刊》转述他咨询铁路部门人士得到的答复: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目前在技术上没问题,不过该人士坦言这样做势必增加铁路部门的管理成本,“一到春运、假期,铁路运输动辄2亿多人次的客流量,全年平均也是每天几百万人次,每天有多少丢票的?如果都要处理,时间成本、人工成本相当巨大。”

此前,湖南乘客何奎状告广铁集团一案,法院判令广铁集团退还补票票款,而没有支持何奎提出的退还2元补票手续费,及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这正是考虑到,何奎未尽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给铁路检票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成本,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案的庭审过程中,广铁集团的辩论理由也道出了铁路部门的担忧:在当前发达的科技下,短信和邮件均可伪造和转发,内容能随意编辑,铁路部门在查证这些证明信息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记者就此事致电国家铁路局及中国铁路总公司,截至发稿时未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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