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2-24 14:35:56 来源:正义网 热度:2003 ℃
上海市金山区某公司出纳高某因痴迷炒股,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炒股,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对高某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审查查明,高某在该公司任职出纳期间负责现金账、银行帐及开盘等业务,公司的网银盘、支付密码都由其保管。利用这样的职务之便,高某从2013年初开始从公司账户上领取大量现金,月底再将现金还掉,或者对冲于公司业务开销的现金报销,最终她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炒股,直至公司在清查账目过程中发现其犯罪行为而案发。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对高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本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10,207,723.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同了该罪名指控,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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