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08 18:03:3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61 ℃
近日,桂林市精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平的桂林市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在申办桂林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的过程中,得知胡某文的广西磊大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也在申办。被告人王某平为了顺利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的资格,找到谢某希望其帮忙向自治区安监局推荐自己的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谢某答应帮忙。同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平在谢某家附近送给其感谢费10万元。
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平主动邀请原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胡某宏(另案处理)、二科科长曾某章(另案处理)成立桂林市安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由王某平全额出资成立,胡、曾二人未实际出资,同时胡某宏以其亲戚舒某平名义在桂林市安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干股25%,折合人民币15万元。曾某章明知自己同样以其亲戚唐某学名义在桂林市安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干股25%,折合人民币15万元。在公司运营期间,胡某宏、曾某章二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王某平成立的安桂信息咨询有限供述给予在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开展上提供相关帮助,采取为其介绍客户、打招呼等方式,使王某平公司获得竞争优势。并先后两次以“红利”的形式送给胡某宏、曾某章各10万元。
2012年至2015年春节、中秋节间,被告人王某平作为桂林市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了得到原桂林市政府副秘书长邓某斌(另案处理)对其公司的照顾,被告人王某平多次送给邓某斌送红包共计人民币3.5万元。
公诉认为,被告单位桂林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平作为桂林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实施行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构成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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