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19 09:41:32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39 ℃
身为小学校长,却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2016年8月2日,经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决沈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沈某,利辛县王市镇人,现年60岁,案发前为该县王市镇吴庙小学校长。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沈某担任吴庙小学的校长。在这期间,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在自己账目中虚列在王市镇吴庙“孙贡云加油站”加油680元及3500元、虚列在王市镇东城街上沈连国处加油1860元共计6040元被其占有使用,并让吴庙小学为其报销驾校学习费用2000元,以及对吴庙小学两辆校车的补贴费用8300元占为己有等。沈某总共侵吞公款21730元,占有国家补贴款8300元,合计30030元。
案发前,沈某已经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主动投案后,沈某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该县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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