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19 09:51:32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99 ℃
在担任供销社副主任、主任和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经营花炮生意和职务提拔上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购物卡和现金贿赂7.2万元。近日,经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陈某,现年48年,利辛县人,案发前系利辛县供销社原主任。2009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在担任利辛县供销社副主任、主任以及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董某经营花炮生意上以及林某和慕某的职务调整上提供了方便,收受他人购物卡和现金2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贿赂。
案发后,陈某退出全部赃款,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属于立功。因此,该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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