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08 21:28:58 来源:法制网 热度:2283 ℃
身为大足区财政局的企业科科长、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彭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申报审核和拨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过程中,为申报企业谋取利益,收受多名企业负责人好处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赃款11万元并上缴国库。判决后,彭某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7年以来,彭某一直担任企业科科长,2012年7月任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企业科具有审核办理归口企业政策性补贴等职责,并承担管理相关专向资金并负责追踪问效,接触企业的机会很多。2010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彭某先后分四次收受阮某某、田某某、蒋某的过节红包、拜寿贺礼等好处费共计11万元,并在负责申报审核和拨付企业地方特色产业资金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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