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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诉两惩教人员及三人涉嫌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未经授权管有手提电话

日期:2021-02-24 17:43:22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046 ℃

廉政公署今日(一月五日)落案起诉五人,包括两名惩教署惩教助理及一名在囚人士,控告他们涉嫌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纵容该名在囚人士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手提电话,以及为他将未经授权的香烟带进监狱。

被告分别为杨敬伦,四十三岁,惩教署一级惩教助理;李浩维,二十六岁,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刘燕俊,二十八岁,在囚人士;以及张锐明,三十六岁,及林翰祺,二十三岁,均为无业。

杨敬伦及刘燕俊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李浩维、刘燕俊、张锐明及林翰祺同被控另一项相类罪名。

五名被告将于星期四(一月七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

廉署早前接获惩教署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杨敬伦及李浩维于案发时分别为惩教署的一级惩教助理及二级惩教助理,同被派驻到塘福惩教所工作。刘燕俊当时是塘福惩教所的在囚人士,而张锐明及林翰祺则曾经是该惩教所的在囚人士,分别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及九月获释。

杨敬伦是塘福惩教所维修组的主管人员,李浩维被委派到该组工作时是杨敬伦的助理。二人负责监管在该组工作的在囚人士的纪律及活动,当中包括刘燕俊、张锐明及林翰祺。

其中一项控罪指杨敬伦及刘燕俊涉嫌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至十月二十三日期间,一同串谋使杨敬伦在履行公职期间或与其公职相关的情况下,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当行为,纵容身为在囚人士的刘燕俊于塘福惩教所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电话,以及协助刘燕俊改善于塘福惩教所使用的该部手提电话的储值卡信号接收情况。

另一项控罪指李浩维、刘燕俊、张锐明及林翰祺涉嫌于上述期间,一同串谋使李浩维在履行公职期间或与其公职相关的情况下,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当行为,纵容身为在囚人士的刘燕俊于塘福惩教所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电话,以及为刘燕俊将未经授权的香烟引进塘福惩教所。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刘燕俊将于星期四被带往法院应讯,而其余四名被告则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当日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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